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福利說明:
補助內容: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住宿以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元為基準,日間照顧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2千元為基準) 1.申請人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 (影響補助基準)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倍數 3.是否具有特殊條件(年滿30歲、年滿20歲且父母任一方年滿65歲或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補助內容: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住宿以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元為基準,日間照顧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2元為基準) 一、一般資格: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7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5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25%。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不予補助。) 二、特殊資格: (一)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不含護理之家、本市康復之家)之機構或單位,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資格如下: 1.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 2.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 3.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二)特殊資格補助基準如下列說明: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8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7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60%。)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補助50%。 (6)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補助40%。 (7)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不予補助。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應備證件:
一、轉介調查及通報表。(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二、申請人及委託人印章。 三、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四、入住證明。(已入住合約機構者請檢附入住證明,入住精神復健機構者須另檢附機構開立之未申領中央健保署治療費用補助切結書) 五、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入住精神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者須檢附並載明病情穩定無需住院治療)。 六、列計人口為軍、公、教需附薪資證明,領有退休俸(金)者需檢附相關明細 七、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外籍人士居留證、服役證明等。 *本項補助採申請制,每年年底需重新申請次年度複查作業(當年度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請先通過次年度低收或中低收資格審核後再申請複查) ※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列計人口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及申請人之稅籍清單。 ※列計人口勞保投保明細。 ※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高中職、大專以上)。
申請方式:
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各區公所
處理期限:
審核:區公所16天(若須代為查調財稅則為30天);社會局14天 撥款:補助款項由機構於規定時間內造冊請款,確認請領金額無誤後30日撥入入住機構帳戶。
備註欄:
1、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更名為「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2.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合約機構請至本局首頁 / 福利服務 / 身心障礙者福利 / 相關名冊 / 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合約機構一覽表項下查詢。
分類: 安養型。這篇內容的永久連結